在教育心理学理论考试中,我们会发现教育法学考试的比重越来越高,而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维护、教育法律救济一直是考察的重要章节,并且时政性越来越强,针对近年来教师“不想管”、“不敢管”“管的过多”的问题,我国颁布了《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大概率会成为我们教招考试的考点,所以我题目呈现和当中部分法条的呈现的方式来体现《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的参考性。
一、考题再现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79题。
温老师是高二(三)班的新班主任,她上任后第一天就对大家说,自己有三大原则需要大家遵守。第一便是时间观念,在她的班级,不允许迟到,迟到就要停课去教室外罚站。但是在全班第一名迟到后,她却让该同学坐下,还对全班同学说,不要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事情,如果大家都可以像全班第一一样每次考第一也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第二个原则是自习课绝对不允许说话,如有一个人说话,则全班都会受到惩罚。第三个原则是一切以分数为主,为了更好的了解大家的学习成绩,该班主任联合各学科老师对学生的成绩进行了一次摸底考试,结合摸底考试去了解学生的情况,以便调整自己的课堂结构。
材料中,该老师让迟到的同学停课去教室外罚站,违背了学生的( )。
A.受教育权 B.隐私权 C.人身自由权 D.人格尊严权
通过这个题我们可以看出材料分析里面与我们的教师惩戒权密切相关,比如:罚站、停课。什么情况下罚站停课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违法,《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当中将会我们解答。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总结分析
从上述考题可以看出,材料中涉及罚站,而罚站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在《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中提及教师日常管理实施惩戒权可以在室内罚站一节课,那么这就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并且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一周内的停课、停学的教育惩戒权,但是必须要告知监护人,如果告知,那么是合法未侵权。非常值得我们当作热点给学员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