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教师招聘> 法律基础>
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教师的职业权利
1970-01-01 08:33

1.教育教学权

地位:最基本的权利

设题角度:(1)剥夺老师上课权力;(2)不允许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例如:校长让新老师做行政工作、期末音体美课程被占课,校长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注意:并非无条件享有该项权利,前提要完成本职工作。

设题角度:学校以教师需专注工作为由,不允许教师参加科研活动或学术团体。

例如:王老师是一名优秀的数学老师,其物理能力也很突出,经常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遭到了校长的严厉批评,认为他不务正业,校长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学术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地位:与教师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权利。

设题角度:不允许教师课上指导学生,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例如:校长明令禁止老师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文,校长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指导评价权。

4.报酬待遇权

设题角度:(1)按时发放工资;(2)足额发放工资;(3)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寒暑假带薪休假)

例如:怀孕的王老师在家休产假,学校通知王老师将扣除她部分薪资作为请代课老师的费用,学校的做法侵犯了王老师的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设题角度: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例如:王老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却被校长驳回,校长声称,这些和你没关系,上好你的课就行了,校长的做法侵犯了王老师的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注意:并非无条件享有该项权利,前提要完成本职工作。

设题角度:在职研究生、国家骨干师资培训。

例如:学校派王老师去参加国家骨干师资培训,但扣除其绩效工资400元,学校的这种做法侵犯了王老师的进修培训权。

Copyright 2021 高正创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900360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4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