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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教师的权利
1970-01-01 08:33

一、教育教学权

一旦问我们教师最重要的权利是什么?那么就不得不提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首先,教师有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以及安排教学任务的权利。任何人及组织都不能非法剥夺。比如某学校以搞好元旦晚会为由,让学生排练表演,占用老师上课时间,就侵犯了教师正常享有的教育教学权。

其次,教师有权利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个别差异以及新课改的要求,采取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形式或方法进行课程教学,同时也可以进行一些切合实际的教学改革与实验,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进行非法干涉。比如刘老师将符合新课改理念的游戏教学法融入课堂教学,教研主任多次否定,后期为了保证教学进度,强迫刘老师运用传统方法进行授课,那么教研主任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可以参加社会团体交流活动、学术比赛、兼职工作、论文的发表等等,但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教师已经完成或者不影响本职工作。

三、指导评价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是教育学中教师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的一个体现,教师能够在遵循规章法则以及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思想品德、课后作业等等情况进行公正的评价与指导,帮助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四、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首先,教师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与克扣。例如某校教师职工手册上规定:寒假期间的教师工资应开学后补发,以避免教师离职,影响教学。该做法是典型拖欠工资的表现,违背教师报酬待遇权的规定。

其次,薪资必须足额发放,包括基础工资、津贴、奖金等所有收入。所属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敷衍塞责,随意克扣。

再次,教师除薪资之外还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福利待遇,如五险一金、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等等。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可以向学校甚至教育部门提出自己意见与建议,如实反映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进行非法阻挠,以及打击报复。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教师有权利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或者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学校或者相关教育部门的安排,从事一定的进修培训活动,如国培、骨干教师培训、脱产进修培训等等。教师是培养祖国花朵的实力干将,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才能更好的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杰出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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