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 一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一)特殊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 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 别法规的特殊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