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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物权的变动之简单解读
1970-01-01 08:33

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1)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个知识点我们都学习过,想必我们还有自己的记忆口诀,例如“动产物权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但是许多同学总是对特殊动产有疑惑。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看交付,机动车属于动产,为什么我们买车卖车主要看登记呢?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又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解答。

第一,为什么我们交易特殊动产时,更注重登记,是不是我们对法律理解有错误?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动产物权的变动单纯以交付为依据而不进行登记,那么在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时,双方都不能证明是否交付。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卖方是否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买方无法证明。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交易的安全,对于特殊动产,我们也设立了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能证明卖方的“交付”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在我们考题中,大家不需要想得太复杂,只要是题干表述出来的内容,就可以作为依据去答题,不需要思考能否证明。所以题干中出现买卖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一定要看是否交付。

第二,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如何理解?

其实,这句话就是告诉我们,特殊动产可以发生善意取得。举个例子大家就懂了

例题:张三将自己名下的特斯拉库里南以200万价格卖给李四,并交付给李四。后张三因为出门需要用车,向李四借了当初那辆库里南。开车出门途中,张三认识一个新朋友王五,王五是一个特斯拉发烧友,向张三表示愿意以300万价格买下这辆车。于是张三隐瞒了这辆车的真实情况,以300万价格卖给了王五,并交付。这辆车始终登记在张三名下,没有进行过户。问此时这两特斯拉库里南归谁所有?

答:此车属于王五所有。动产物权变动看交付,不看登记,因此虽然车辆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并不能像不动产那样属于张三所有。张三先将车辆卖给李四并进行交付,至此,这两属于李四所有。张三借了李四的车,后将李四的车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善意第三人王五,并进行了交付,王五对这辆车取得所有权,发生了善意取得。

这个例子,王五之所以能发生善意取得,就是因为特殊动产特斯拉没有给李四进行过户登记,仍然登记在张三名下,使得王五可以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不知情的王五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特殊动产已经登记,则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上述案例,特斯拉如果已经登记给李四,则张三是将登记在李四名下的车卖给王五,那么王五就知情了,知道了这辆车不属于张三,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即使王五执意要买,李四可以向王五主张车辆所有权,即可以对抗第三人。

综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看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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