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及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刑法=犯罪+刑罚。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定罪—刑关系。
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国家、社会法益。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
保障性——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又称为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1.属地管辖
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狭义领土),以及其它管辖领域(广义领土)。
(2)“拟制领土”(不属真正的领土但比照适用领土规则):
①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旗国主义)。但是,国际列车和国际汽车,不能解释进“船舶或者航空器”。
②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3)犯罪地的确定: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都适用中国刑法。行为的一部分(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行为)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共同犯罪的任一共犯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适用中国刑法对全案进行管辖。
(4)“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适用中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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