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或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四种。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种: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相互依存,紧密联系。
①权力来源于权利,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这是民主共和国和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
②权力服务权利,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③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易于膨胀、滥用和异化,必须运用权利制约权力。
(2)数量上,总量相等,有相应的权利即有对应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但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就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两种。例如,人的死亡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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