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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教育法学之法的规范性
1970-01-01 08:33

一、知识呈现

在学习什么是教育法之前,同学们必须先掌握法的概念及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这一基本概念及特征,在法的特征中,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该部分知识是法的特征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今天我们帮大家梳理一下法的规范性的三种行为模式。在该部分知识备考过程中,主要以单选、多选以及判断题的形式备考。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这一特征。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可为模式强调的是人们有权怎么行为,例如谈恋爱,我们可以选择谈恋爱也可以选择不谈恋爱,或者我们可以选择结婚或者选择不结婚等等,无论怎么样行为,都是我们可以选择的,具有可选性,而有没有这种形式是我们的一种权利,因此属于权利模式。

勿为模式强调的是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也就是当法条里面出现“不准、严禁、禁止”该类关键词时,强调的是勿为模式,勿为模式强调的是不能做,例如对于家暴这种行为,法律严禁家暴行为的出现,因此不能说我们可以选择家暴或者不选择家暴,是不可选的,是一种义务模式。

应为模式强调的是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例如家长应该承担好监护责任,再如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赡养老人,这也是我们不能选择的,是一种义务模式。

以上就属于法的规范性的三种行为模式,其中可为模式可选择,属于权利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不可选,属于义务模式,大家在做题中可以根据以上关键线索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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