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教师招聘> 法律基础>
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
1970-01-01 08:33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是并不是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也不总是一致。

备考关键点: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依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来判断,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责任能力。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备考关键点: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二者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但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则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对于刑事、行政违法行为,强调责任自负,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不允许株连或者替代;但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人就是责任主体,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可能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3.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该教师的行为即有故意的因素;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备考关键点:在刑事法律责任中,主观过错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区分是否犯罪及罪刑的轻重都有重要的作用。而在民事责任中一般也以过错为要件,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则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有行为人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备考关键点:违法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者是精神损害等。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有直接因果联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而有间接因果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Copyright 2021 高正创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900360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4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