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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行政处罚的限制
1970-01-01 08:33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
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
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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