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自然人生命走到尽头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体现,一些人文化程度高,能亲自书写遗嘱,但是一些人文盲不识字,或者手部有残疾不方便书写,又有些人订立遗嘱后想反悔,那遇到这些情况应该怎么办?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如何规定?
一、《民法典》中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民法典》修改了什么?
1.旧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新法增加了打印遗嘱,比如:老人手写不方便,打印了一份遗嘱,但其子女认为打印的遗嘱无效,所以增加了打印遗嘱,因为有些老人手脚不便、可以签名但是不能写字。注意: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内容被替换掉。
3.旧法只有“录音”,新法规定“录音录像”,包括音频和视频。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现在录像跟原来的录音一样很容易实现,且录像的真实性更高,鉴别起来更加容易。
三、遗嘱写错了能不能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法条得出的结论: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比如甲写了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赠与合同( 赠给丙一套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房子归丙,因为甲还没有死亡,即在死之前实施的过户登记、赠与合同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过去的“公证优先”,因为实践证明,最后一份体现老者临终的个人意愿。比如老人 60 岁办了公证遗嘱,但是 80 岁时去公证处太麻烦,在家写了自书遗嘱,第二份更能体现临终个人意愿(最后的个人意愿),因此《民法典》修改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