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完善
现有的行政处罚体系包括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针对行政处罚种类缺乏,不足以覆盖行政执法职权的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删减增加后,改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删除了概念相似相近的暂扣、吊销执照,增加了通报批评(申戒罚)、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为能力罚),完善了行政主体处罚的覆盖面,并赋予行政主体更多样化的处罚职能,灵活运用于社会管理。
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
现有的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如出现两个以上机关都有处罚权应当如何解决。因此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合理的用吸收原则解决了这一现实争议。
这只是众多行政处罚修改亮点中的一部分,这也明示我们在新一轮的备考中要更加注重新规定的了解和学习,符合国家的法制规范和新动态,以达到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