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资格条件
1.报考语文教师岗位须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证书,报考其他学科教师岗位须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2.报考教师岗位的,须在报名之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021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业绩条件
1.报考教育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岗位(不含学前教育骨干岗位)须达到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
(2)中级以下职称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十年内(即:2011年1月1日—2021年4月9日),任教以来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科(即报考岗位学科)现场赛课或本学科(即报考岗位学科)教学技能大赛奖励,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一等奖以上、地市级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二等奖以上;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及高考、中考命题专家,其中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骨干教师需任教以来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科(即报考岗位学科)现场赛课或本学科(即报考岗位学科)教学技能大赛奖励,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三等奖以上。上述所获奖项均应为全域性质(例如全国、全省或市),片区的不予认可。上述现场赛课、基本功竞赛、技能大赛综合奖均可报考,单项奖的不可报考。
2.报考学前教育教师骨干人才岗位须取得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
(2)中级以下职称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十年内(即:2011年1月1日—2021年4月9日),任教以来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及相关学科基本功竞赛、教学技能大赛或学前教育及相关学科现场赛课奖励, 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一等奖以上、地级市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二等奖以上;获得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以上优秀(成绩突出)教师、优秀园长、优秀(成绩突出)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一次以上。上述所获奖项均应为全域性质(例如全国、全省或市),片区的不予认可。上述现场赛课、基本功竞赛、技能大赛综合奖均可报考,单项奖的不可报考。
3.报考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岗位须取得中级以上职称。
(四)专业方向要求
附件1、2《岗位情况表》中对“岗位”、“专业”有方向要求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核时提供以下资料:如在“岗位”栏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须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学科出具相应证明,如岗位需求栏为“小学体育教师(篮球方向)”,考生所学专业应为“篮球”方向,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为准)为“体育”的,应由毕业院校出具体现篮球专业学习方向证明或相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如在“专业”栏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须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学科出具相应证明和毕业成绩单,如教育学类(数学方向),教育学类专业报名考生应为“数学方向”,持有“教育学”专业毕业证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其所学专业学科属于“数学方向”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毕业成绩单。若毕业证书已有明确体现,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五)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六)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等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七)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8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4月9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八)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报考人员为2021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当按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且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报考人员,须为2020年8月1日及2021年7月31日期间毕业,且须在2021年7月31日及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九)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