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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备考 | 《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梳理直接背
2021-12-23 15:34

法律法规

 

今天为大家分享《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的核心要点知识,常见考察题型为单选题: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

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

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

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

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

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

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2.教育司法:

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微博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

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

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

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

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有二类:

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

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

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

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

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

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

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

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微博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

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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