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
1985年,提出实施义务教育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
1993年,《教师法》颁布
1994年,《教师法》实施
1995年,《教育法》颁布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修订
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免费
2.权利
①学生权利
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需要大家重视的是:关禁闭和搜身都属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罚款、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
②教师权利
教学科研评成绩
进修管理获报酬
3.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4.教师待遇
【教师法2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21】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纲要54】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规划纲要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6.行政处分
【教育法7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35】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7】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