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含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即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2.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具体类型 | 例证 | |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 成文宪法 |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
不成文宪法 | 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宪法惯例之中。 |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 |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 刚性宪法 | 制定、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一般法律。 | 成文宪法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
柔性宪法 |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 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 | |
制定主体不同 | 钦定宪法 |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 |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
民定宪法 | 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 |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民的宪法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 |
协定宪法 | 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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